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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选题 10. 陈某于2018年6月与张某合谋共同诈骗甲30000元,陈某、张某平分各得15000元。在审查本案期间,陈某主动交代曾在2012年3月间诈骗乙4000元(法定最高刑为3年)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。在处罚陈某的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( )。

A

15000元

B

19000元

C

30000元

D

34000元

正确答案 :C

解析

【事考帮答案】C。考查法律-刑法。《刑法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【诈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据此,陈某在2012年3月间诈骗乙4000元的犯罪,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,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。该行为到2018年6月时,已经超过5年,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共同诈骗犯罪,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,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。陈某与张某构成诈骗共犯,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,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。故本题选C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