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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选题 11、甲乙丙丁戊五个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,******,与其一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四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是: 

A

丙查阅******账簿

B

丁在交易中为合伙企业提供了担保

C

乙对******很多建议

D

戊代表合伙企业与债权人沟通还款事宜

正确答案 :D

解析

法律常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,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。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,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:(一)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、退伙;(二)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;(三)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;(四)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;(五)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,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;(六)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,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;(七)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,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;(八)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。”
A项错误,丙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属于上述情形(五),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。
B项错误,丁在交易中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属于上述情形(八),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。
C项错误,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很多建议属于上述情形(二),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。
D项正确,戊代表合伙企业与债权人沟通还款事宜属于执行合伙事务。
故本题答案为D项。